墨香天地 -老板与税 中国市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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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与税 中国市场出版社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09217306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11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55.4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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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简单、空洞的说教,而是从一个老板税务顾问的角度,用讲故事、谈体会的活泼形式,全面深入地揭示了常见税务风险的识别和处理,着眼于税收风险防范,落脚于对税收法律的遵从。

这是一本能让老板有所收获的书,老板把这本书放在案头,时常翻阅,能够得到很好的借鉴和启发。


书籍目录:

PART 1  老板初创企业时期的税收决策问题

1.1  不同类型企业运营的涉税成本比较 / 3

1.2  个人以9万亿元技术出资,是天方夜谭还是励志故事 / 8

PART 2  老板经营企业中的“公私分明”问题

2.1  老板买车记 / 23

2.2  股东从企业借钱的故事 / 29

2.3  股东借款给企业的涉税问题 / 42

2.4  个人资产无偿给企业用的问题 / 47

2.5  老板的招待支出该如何入账 / 51

PART 3  老板都要面对的征管问题

3.1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做生意 / 57

3.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这一招必须懂 / 62

3.3  一个地址成立多家公司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 69

3.4  虚开发票离我们有多远 / 72

3.5  发票事项知多少,搞懂了发票就处理好了一半的税事 / 84

3.6  企业的社保与纳税信用状况对老板有何影响 / 95

3.7  到异地经商或施工,税收征管有何影响 / 103

3.8  国地税合并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 113

3.9  错(多)缴税如何申请退回 / 118

PART 4  老板容易忽略的税务合规问题

4.1  社保基数的问题 / 125

4.2  少缴了员工社保怎么办 / 132

4.3  公司收入被存入老板个人账户,税务局是怎么发现的 / 136

4.4  老板个人掏腰包为员工发放工资有何风险 / 143

4.5  老板如何报销费用 / 146

4.6  “两套账”有其阳光一面,也有其“阴暗”一面 / 150

4.7  合同签订中的税务影响因素 / 153

4.8  代持股权在法律与税务上的处理差异 / 162

4.9  老板在多个企业发工资的问题 / 169

4.10  影视演员“阴阳合同”下创业人的合规之道 / 172

4.11  创业企业的商业模式与税收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 178

4.12  企业收益“公转私”的方式与风险防范 / 185

PART 5  老板要学会的检查应对问题

5.1  遇到税务检查如何办 / 191

5.2  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有哪些方式 / 197

5.3  涉税争议中纳税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 202

5.4  员工举报企业税务问题会有什么结果 / 208

5.5  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 217

PART 6  老板还需了解的税收规划问题

6.1  家族企业成长中的财税权责风险 / 223

6.2  税收对家族财富管理的影响 / 227

6.3  让政府补助离我们不再遥远 / 236

6.4  企业被收购或接受增资情形下如何纳税 / 245

6.5  在新三板上市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 250

6.6  收购个人股权再转增股本(分红)时特定情形不再计缴个税 / 256

6.7  如何为员工发放工资最有节税效果 / 268

6.8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小心生意做多了反而“吃亏” / 271

6.9  警惕税收优惠陷阱,霍尔果斯“税收洼地”要不要去 / 276

6.10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 284

6.11  个税改革对企业家的影响有多大 / 288

6.12  如何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 292

6.13  对外捐赠注意方式与形式 / 296

6.14  因税负问题中断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仍存在 / 303

6.15  老板与财务总监之间战略与战术的差异与协调 / 315

6.16  企业需要配备什么样的会计人员 / 318

6.17  财税服务机构日常可为企业做什么 / 322


作者介绍:

郝龙航

大力税手 (www.dlsstax.com),税务知识分享平台)创始人兼CEO,中翰中国税务集团合伙人。

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先后供职于西门子、LG中国等商务与财务、税务主管岗位,2007年始,联合创立了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对于商业服务机构的运营有着深度的理解与经历。

大力税手是第三只眼与创业伙伴对于知识互联网经济的新探索。从业以来对于税的实践积累了丰厚的理解与案例,用专业的态度来发现、应用于经济管理、涉税处理、价值管理,相信能给客户、伙伴带来不同的发现。 致力于税务行业的品质之作、理念之作、创新之作。专业、用心、正能量、体系化思考,以诚相待、开放与共益分享是第三只眼的从业心得,为别人带来价值才是自己的价值。

王骏

知名财税专家,坚守税务前沿阵地的“中国财税浪子”。新浪博客具有卓著的关注度(点击量逾1500余万次)。微信公众号”taxlangzi”关注人数达11万人以上。

王骏先生时刻保持着对税收实务的研究、与全国财税专家的互动、关注财税动向的热情,有着无私的奉献胸怀。拥有为咨询客户和商业机构进行专项税务培训的丰富经历,亦经常接受专业媒体的采访。

张研

职业律师、ACCA、法学博士。超过9年的税务工作经验,先后在靠前知名律所Cuatrecasas的巴塞罗那办公室,德国税务咨询公司WTS工作过,后又在跨国500强企业担任税务负责人。执业及擅长领域包括:靠前税和协定的运用、转让定价、税务争议的应对和咨询。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和西班牙语。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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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4.2

少缴了员工社保怎么办

摘要:从小编的观察来看,少缴甚至不缴社保的情形仍比较普遍,很多人担心税务机关征收将大幅增加运营成本。这里有两种因素:一是公司统筹缴纳社保费与退休待遇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部分人员自愿不缴纳;二是企业考虑到运营成本,不予缴纳。

2019年起,税务机关将全面负责征收社保费(不含住房公积金),引起老板关注的是,原来一直为员工按大力度优惠标准或低于发放的工资薪金的基数计缴的社保费,面临着由一家管的问题,这时只要稍做比较,就很容易发现少缴的问题。大家也知道,我国社保费缺口仍有发生,因此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当下,我们可能正在申报有效期延续到明年的基数,如何报?小编曾接触到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其介绍说:“社保部门关注的往往是这样的企业:所有人员基本上都是按大力度优惠基数申报的社保,这种情形是有问题的。但是社保部门每年的检查是有样本概率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检查。如果由税务部门征收,信息由税务部门全掌握,企业若有问题,就很难不被发现了!”

但是,税务机关接管征收之后,会不会向前追溯呢?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并不大,因为毕竟之前是社保部门管理的,这相当于“越权”了,通常也不会去动的。但是不是说2019年起税务部门就动真格的呢?各地的进展并不相同,但有的地方估计会观察与提醒一下。其中我们关注到社保费早已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

第六条  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由工资、薪金所得人及其所在单位(含个体户)按有关规定分别负担。

第八条  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

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无论如何,未来已改变,但当下是不是马上就改也不一定。因为社保的基数是以上一年工资薪金为统计基数的,与当年发放的不相关,所以呢,这中间的发放时间,也会存在一些调整的可能。

有一种情形,由于社保费与个人的利益关联度并不强,如果是个人自愿放弃社保,对单位有何影响呢?小编查到各地屡有此类的判例,其中浙江高院的一个判例比较有代表性。《王嘉会与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1780号)给出的审判结果是这样的:

鉴于申请人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莱蒙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在判决莱蒙公司依法补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

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

申请人虽主张该《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并非自愿签订,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有一个问题,小编提示一下,社保费的追缴是否存在时效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在遇到实际情况时,必须提前了解法院的执行口径。

2019年之后,足额缴纳社保费一定会成为对运营成本影响巨大的增加项,我们需要及时关注,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实施方式,从而及时作出统筹安排。

同时,企业还要充分考虑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果存在缴纳得不完整、不合法的问题,那员工是不是会提出异议,就要看具体的应对了。

我们的建议

一方面,缴纳得不完整,可能会受到监控与加收滞纳金、受到处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员工并不愿意多缴纳,而被动地产生一些风险。小编建议企业进一步关注2019年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国务院及各级行政部门以稳定为主,重在转移,不作追缴清理。同时,在推进社保降费率的工作。但即使降了费率,对一些企业来讲,合规缴纳可能仍会显著增加成本。

4.3

公司收入被存入老板个人账户,税务局是怎么发现的

摘要:这是有着丰富税务稽查经验的吴涛老师带来的一则小故事,通过人物角色的粉墨登场,给我们带来不一样的阅读体验。个人账户收公司的款,违规责任有多大?税务机关会如何检查?有哪些信息手段会被发现?估计创业人会想到、会遇到类似情形,如何把握底线呢?文中的名称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2018年4月的傍晚,黄浦江边一幢气派的办公楼内,一位中年男子微闭双眼、半坐半躺在老板椅上,享受着落日余晖。他就是东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辉耀。

回想十余年来的创业经历,李辉耀嘴边露出了得意的微笑。公司从事激光及光机电一体化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及组件的研发等经营业务,市场竞争小,客户稳定,利润高,这几年收入颇丰,顺风顺水。

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断了李辉耀的思路。

李辉耀一脸的不悦,但看到一向老成持重的财务总监董丽珠神情紧张地站在面前,他知道遇到了麻烦。

“李总,这几天来检查的国税人员,向我出示了您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明细资料复印件,要求您解释资金来源。”董丽珠小心翼翼地说道。

李辉耀如触电般从老板椅上跃起,吼道:“税务局有什么权力查我的个人账户!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是违法的!我可以告他们!”

一个月后的傍晚,落日余晖又一次穿过落地窗,李辉耀却再无闲情欣赏。

神情沮丧、一脸疲惫的李辉耀,正在听董丽珠汇报税务检查结果。

国税稽查局发现李辉耀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款项共计4 197 447.08元(不含税金额3 587 561.61元),其中1 368 229.53元已经确认了收入纳税,其余2 219 332.08元应补缴增值税377 286.46元和应补缴计算后的企业所得税101 515.75元,罚款239 401.11元。

“税务局有权调查我的个人账户吗?税务局怎么会知道我个人账户存有公司收入的,难道公司出了内鬼?”

像是自言自语,又像是在问董丽珠。

董丽珠呆坐在沙发上,无言以对。

一些老板将公司经营收入存入自己的个人储蓄账户,以为这样就能神不知鬼不觉地偷税。这种做法是有涉税风险的。

1.税务局有权调查老板的个人储蓄账户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税务局通过调查老板、财务负责人等涉税违法案件有关人员的储蓄账户数量、资金往来情况等,能够发现隐匿转移公司经营收入等违法问题。例如,据创四方于2017年8月4日发布《创四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公告,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从调查老板李元兵的个人储蓄账户入手,发现了公司隐匿收入偷税的问题。

2.税务局通过金融机构监管报告获取线索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对个人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管,发现可疑线索,向税务局等部门移交。例如,2017年6月,四川省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发现,黄某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 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商业银行向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市人民银行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地税局查出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 000万元。

3.税务局通过CRS涉税信息跨境交换获取线索

CRS是什么?可能有的老板很懵!通俗讲:就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地区)交换中国公民在境外财产信息的一种手段。老板在海外的资产实时出现在中国税务局的数据库里面。例如,2017年,广东省东莞市地税局通过跨境情报交换,获取某大型跨国集团企业有关境外工资支付及经营情况的信息,追缴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 608万元,这是广东省很大的一笔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补征的税款。

4.老板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将公司经营收入存入老板的个人储蓄账户,这是一种偷税行为,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老板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湖北省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京通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黄祥耀指使会计将公司经营收入存入个人储蓄账户,偷税18.83万元。税务局发现后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黄祥耀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我们的建议

个人账户收款,囿于税务机关的权限,对这一问题很难普遍性地开展涉税管理。但是大家知道,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银行信息的获取是自动、有效的,而且深入地影响着纳税人的日常结算行为。比如瑞士等一些金融中心,过去倾向于为客户保密信息,随着优选反避税的推进,渐渐地也不再坚持信息的保证保密了。个人账户的收款,也是源于其他人的付款来完成的,要接近做到账外独立运营很难。所以对于私营业主来讲,检查个人账户很有可能成为涉税检查的一个利器。有可能修订征管法后,银行储户信息会向税务机关开放有效端口或提供数据,这种利用个人账户实施的简单逃税手段,必将受到打压。

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有权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4.5

老板如何报销费用

摘要:老板与员工报销费用有何区别?老板报销,一是自由度大,二是单据往往不完整,有时“白条”一张就入账,财务人员也不好多问,而且多数情形下还是代理记账。甚至有发票不匹配、个人消费与单位消费支出根本无法分清的情况,这也是老板报销的一个特点。对于税务人员来讲,主要是关注有没有不真实的费用,有没有不该抵的进项税额发票!

一般来讲,老板报销费用,因公还是因私确实难以明确区分。小编曾经遇到这样一件事:

某股东老板准备报销车辆年检费,主管会计很坚持原则,说:“公司没有车,如何有年检费列支,不对啊!”如果是一家管理很完善的公司,对不相关的费用有严格的利益界限。但是对于一个小公司,基本上没有主管的。此时,小编给的建议是,可以报销,但要告诉老板:

一是,这个费用属于老板个人的费用,属于个人所得,有个税问题;

二是,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也难举证,就不要做税前扣除了。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理解上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但有时的确难以划分彼此费用的界限,对于个人的行为,有时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公司。如果不涉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也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那就看税上的规则判断与处理了。对于上市公司,可能我们平时认为会是接近合规的,其实上市公司如果再用报销费用的方式,就太“低档次”了,他们的办法有很多,比如高溢价购买古董、拍电影或宣传片、关联交易等,公众投资购买股票的钱,往往就这样被“转移”了。

再来说说报销费用中发票的事。如果单单是报销普通发票,很多补补个税、企业所得税前不让扣除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到了一定的额度,成了一个连锁案件的时候,此时的风险就不单是钱的问题了,还会有刑事责任。因此,很好诚恳地劝告创业人,如果是真实的业务,且有业务相关性的,可以报专用发票,抵税,但必须没有虚开情形。如果没有业务,就是“买票”或利用别人不用的票报销,此时就要特别谨慎小心了。

报销费用时,财务人员要对形式要件进行复核,而创业人要对“真实”“相关”有所理解,甚至你拿“白条”报销,也不会落到虚开的罪名中去。同时,对于高管报销的费用,更要严格要求,不要为了一点抵扣出卖了自己的底线。当然,有很多方式是可以为高管减少税负的,此时就需要我们用好财税的优惠政策、地方政策,结合企业的经营发展来筹划了。

通常意义上看,如果单从税的角度,报销费用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了规避这两个问题,可能企业总是解释这是公司发生的费用,其实说实话,有时真是无法区分的。比如用餐,到底是个人单独吃的还是为公司业务吃的,很难确定。而比较明显的比如报销婴儿用品,这就基本上属于不相关的支出了。在现实当中,这种深入检查并不能普遍有效地开展。

我们的建议

如果你认为报销可以自由发挥,这就大错特错了。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个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而来的,很有可能为公司及个人带来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商业人士必须规避的“红钱”。有的公司基于抵扣之需和利益很大化的考虑,竟然还让员工在报销个人费用的时候一定要取得专用发票,这是错上加错。宁肯多花一点钱,也不要在这一点上产生风险,有多少商业名人因此断送前程,这一点切不可含糊。

在报销费用的时候,如果是真实的业务,就不要害怕取得专用发票,但是形式要件要充分掌握,填开一定要规范,这样也会给财务人员带来便利。

4.10

影视演员“阴阳合同”下创业人的合规之道

摘要:偷逃税款事件广受关注,足以影响影视行业长久以来奉行的“节税筹划之道”,同时可能波及整个税务筹划方式。当下的税务筹划,我们要不要做,如何做,成为关键。

很近,对于网上沸沸扬扬的演员明星“阴阳合同”的涉税违规举报问题,终于有了结果,新华社披露了相应的处理结果: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在电影《大轰炸》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 000万元,其中1 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 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属于抢先发售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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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推荐序

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是一个新的税种。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制体系,在实际绿色税种建设上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性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生态文明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以加强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既有必要性,也具有紧迫性。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立法可以说是“十年磨一剑”,在2016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既基于原排污收费制度,又吸收了近期新的靠前经验,并在征管对象、征收范围、征收程序、部门协作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创新。例如,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后,需要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征管上,增加了复核程序,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加强部门协作。

环境保护税与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他税种不同,其计算不是基于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而是依据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同时,由于污染物排放具有流动性、瞬时性等特点,这是对税法所要求的确定性的挑战,因此,环境保护税的管理具有双重难度,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环境保护税法》只有28条,但涉及的专业术语很多,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对纳税人而言,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懂政策、能计算、会申报;对基层税务干部来讲,需要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对环保部门来讲,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履行环保监测管理职责和部门协作要求;对全社会而言,高度关注《环境保护税法》的执行效果。因此,充分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

我一直跟踪研究环境保护税制,与本书作者有很多的交流和探讨。作者全程参与了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以通俗易懂的问答形式,将所思所想呈现给大家。本书对环境保护税政策和征管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解答,在理论、背景、政策、征管等方面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是纳税人、基层税务干部以及关心环境保护的各界人士,了解环境保护税和环境保护制度的一把“钥匙”。

中国财政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许文

前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签署第69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正是落实这一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际,为便于企业和财政、税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理解《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推动《环境保护税法》落地,作为参与《环境保护税法》起草工作的一员,笔者在工作之余编撰了本书。本书分综合类知识、政策类知识、环保管理类知识、征收管理类知识、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综合案例分析与填报等六个部分,以问答的形式呈现给大家,特别注重体现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纳税申报部分,笔者根据近期新政策(截至2018年2月底),通过实例来讲解相关报表的填报,有助于读者进一步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及表间逻辑关系。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专业水平有限,本书所覆盖的内容还不全面,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权作抛砖引玉,恳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张艳超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书籍真实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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