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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300210049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4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34.3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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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18 18:06:04

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书籍目录:

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三部分法理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三、论述题

第四部分宪法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作者介绍: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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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2.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实质要素。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主观要素: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实质要素:危害行为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3.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类特定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以及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记忆要点】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客观性联系;有因果关系未必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5.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6.简述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构成特征:主体特征、法定特征。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参考答案】(1)单位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②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2)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以双罚制(两罚制)为原则,但刑法分则和其他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依照规定。

  ★7.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意义。

  【参考答案】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8.简述犯罪过失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特征:无故意、不小心谨慎。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有严重后果、法定刑轻于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1)犯罪过失具有如下两个特征:①没有犯罪故意。对特定的危害结果成立,犯罪过失是以该结果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②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包括对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及过于自信而没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①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②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③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9.(2014年真题)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记忆要点】认识程度、所持态度。

  【参考答案】(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10.简述犯罪既遂的认定形态和处罚原则。

  【记忆要点】认定:构成要件齐备说。形态: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处罚原则: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参考答案】(1)犯罪既遂的认定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犯罪既遂形态有: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②危险犯。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③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

  (3)对既遂犯的处罚原则: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11.(2011年真题)简述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主观条件、客观条件、被迫在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参考答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的意图,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受此种目的的支配,从而揭示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客观条件。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发展到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从而进一步揭示出预备犯的主观恶性。

  ★12.简述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造成的。

  【参考答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从而使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得逞。

  13.简述迷信犯、愚昧犯和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记忆要点】是否犯了常识性错误,行为与方法是否一致,是否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而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至于犯罪不能既遂。

  (3)对于迷信犯、愚昧犯,不为罪,不处罚;而不能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14.简述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类型。

  【记忆要点】预备阶段中止、实行阶段中止;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参考答案】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的类型有:

  (1)犯罪中止可以分为预备阶段中止和实行阶段中止。预备阶段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包括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2)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即需要行为人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中止。

  15.(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记忆要点】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

  【参考答案】(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完成以前的全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有停止犯罪的行为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使犯罪结果事实上没有发生。

  16.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记忆要点】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参考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不仅包括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还包括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也持故意心态。

  17.(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记忆要点】过失共犯、间接正犯、事后帮助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同时犯、片面共犯。

  【参考答案】因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失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以他人的行为为工具实行犯罪(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实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实行过限),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无犯意联络(同时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片面提供帮助(片面共犯)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18.简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记忆要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犯罪集团骨干分子、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

  【参考答案】(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9.简述教唆犯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记忆要点】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是明确的,即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威胁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20.简述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记忆要点】按所起的作用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为“教唆未遂”。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21.简述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条件。

  【记忆要点】全体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有效性、效力及于本人、不得缺乏有效性。

  【参考答案】(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2)在共同犯罪中,某一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具备有效性。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除具备犯罪中止一般条件外,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②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人。③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因缺乏有效性而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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